第72672323号“美康好太太MEIKANG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市美满好太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美满好太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2672323号“美康好太太MEIKANGHA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美康好太太MEIKANGHAOTAITAI”,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8345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榨汁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好太太”,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72323号“美康好太太MEIKANG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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