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82092号“金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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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宜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宇明
异议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宇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282092号“金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耳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53999号“金霸”、第16366233号“金霸建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第9类“灯箱;发光或机械信号板;发光或机械路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2092号“金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