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57501号“洼洁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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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好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好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57501号“洼洁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洼洁士”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精油;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068号“佳洁士”、第972542号“佳洁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牙粉;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外观高度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7501号“洼洁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