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4697号“AX FILM 2000E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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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左创右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左创右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24697号“AX FILM 2000E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 FILM 2000EV”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及图”、第35080635号“AX ARMANI EXCHANGE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18558号“A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审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A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4697号“AX FILM 2000E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