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4301号“合曅龙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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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友媚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友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34301号“合曅龙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曅龙吟”指定使用于第9类“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8740978号“暴龙”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护目镜;眼镜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6667号“暴龙”、第10646035号“暴龙眼镜”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太阳镜;擦眼镜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曅龙”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暴龙”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4301号“合曅龙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