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88800号“井串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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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渝菜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罗对被异议人重庆渝菜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88800号“井串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井串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度假屋出租;外卖餐厅服务;茶馆;蛋糕裱花;水烟休息室服务;厨房操作台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07298号“井串”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餐馆;自助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饭店食宿服务;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度假屋出租;外卖餐厅服务;餐馆;蛋糕裱花”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800号“井串老”商标在“茶馆;饭店食宿服务;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度假屋出租;外卖餐厅服务;餐馆;蛋糕裱花”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