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7210号“M·M·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长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长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07210号“M·M·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外衣;童装;外套;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90623号“MM6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外套;鞋;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7210号“M·M·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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