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2734号“妙颜博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丽娟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92734号“妙颜博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颜博仕”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19314号“妙颜社”、第37398760号“天猫国际妙颜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2734号“妙颜博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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