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56996号“明珠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长春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长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556996号“明珠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珠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浴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63345号“董明珠”、第65874327号“董明珠的店”、第56654376号“格力·明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汽车灯;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利害关系人在先姓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6996号“明珠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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