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0367号“蚁后之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70367号“蚁后之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后之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广告代理;户外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77372号“蚁径”、第67173370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46470191号“蚁链”、第40568657号“蚂蚁小镇”、第25307119号“蚂蚁庄园”、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0367号“蚁后之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