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3812号“悟山农WUSHANN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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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玛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卡玛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83812号“悟山农WU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悟山农WU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包;糖果;茶;冰糖燕窝;大米;面条;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6856号“山农”,第10549916号、第5661751号“山农SHANN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第32类“啤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包;茶;冰糖燕窝;面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3812号“悟山农WUSHANNONG及图”商标在“咖啡;茶饮料;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包;茶;冰糖燕窝;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