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3853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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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53853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产品原型设计;书籍封面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等。 异议人一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76795号“全民小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云计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均含有“小二”,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包装设计;产品原型设计;书籍封面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63216号“蚁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计算机系统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蚁巢”,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853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