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28990号“AMAN HIGHLAND F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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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美拉莓农业(红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美拉莓农业(红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928990号“AMAN HIGHLAND FA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AN HIGHLAND FA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自然花;植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12789号“AMAN及图”商标和第22439197号“AMAN CLU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预订临时住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14279号“养云安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英文字号权和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28990号“AMAN HIGHLAND F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