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57648号“多涂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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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高仕(亚洲)涂料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多涂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慧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仕(亚洲)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多涂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涂霸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557648号“多涂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涂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灰浆;饰面砂浆;水泥;铺地和饰面用瓷砖;防火水泥涂层;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塑料水管;石雕;原木(建筑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41705号“多涂乐DOTEL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粉(涂料);染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多涂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但是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包括“小米之家”、“佐邦”、“美涂宝”、“雷尼仕”、“晶特朗”、“华帝富”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此种巧合难谓正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汉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7648号“多涂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