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6645号“欢途华致”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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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16645号“欢途华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途华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餐馆;会议室出租;餐厅;快餐馆;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57715号和第42639620号“华致”商标、第72239650号“华致酒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第5457256号“华致”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6645号“欢途华致”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