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9111号“美吉吉姆大师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美吉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美吉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49111号“美吉吉姆大师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吉吉姆大师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79175号、第19398734号、第65195233号、第33328399号“美吉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0类“个人用扇(非电动);树脂工艺品;非金属筐”、第22类“帐篷;纺织品制帐篷;细绳”、第44类“医疗保健;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00772号、第7177210号“美吉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幼儿园;游乐园”、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美吉吉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吉姆”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9111号“美吉吉姆大师傅”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