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6893号“古凤凰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集臻源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集臻源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16893号“古凤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凤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香皂;洗衣液;洗洁精;鞋油;磨光粉;香料;牙膏;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188号、第3768270号“凤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透明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香皂;洗衣液;洗洁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6893号“古凤凰及图”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香皂;洗衣液;洗洁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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