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3420号“黑白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83420号“黑白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奶;肉;鱼(非活);肉罐头;水果蜜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4860号“黑白”、第10744859号“BLACK&WHITE”、第10615017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及图”、第7487826号“黑白淡奶荷兰乳牛BLACK&WHITE 1940及图”,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6655900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牛奶;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3420号“黑白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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