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7963号“方泰卫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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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陶家旺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省陶家旺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87963号“方泰卫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泰卫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施);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3161号“方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烘箱);微波炉(厨房用具);烤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0088号“方太”、第1150881号“方太 FOTI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制冷设备和装置;换气扇(电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7963号“方泰卫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