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2699号“硕洲大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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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以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金龙
异议人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金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472699号“硕洲大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硕洲大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木材防腐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53294号“大宝漆”、第4923281号“大宝漆TAIH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木材防腐剂;印刷油墨;油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大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2699号“硕洲大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