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3959号“腾势银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743959号“腾势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势银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6525号“腾势DENZA”、第36557970号“腾势X”、第36553770号“腾势X600”、第36546820号“腾势X700”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之外的其他所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腾势”,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3959号“腾势银龙”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汽车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