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89898号“豪大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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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豪大厨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豪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3189898号“豪大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大厨”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30类“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7054号“豪天大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食用糖果;虾味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91671号“金牌大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子;食用面粉;面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9898号“豪大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