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57678号“HARBETH AUDI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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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兰亚历山大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杰宁
异议人阿兰亚历山大肖对被异议人苏杰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57678号“HARBETH A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RBETH AUDIO”指定使用在第9类“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732号“HARBE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扩音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亦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7678号“HARBETH AUD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