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5386号“钉止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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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钉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钉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5386号“钉止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钉止语”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4号、第14653058号“钉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42类“技术研究”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2号“钉钉”、第17034075号“钉应用”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请求对其“钉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386号“钉止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