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4500号“铜太太TNGTE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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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森伟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森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54500号“铜太太TNGTE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太太TNGTET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9类“分线盒(电);感应器(电);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电插座;电开关;电插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安全头盔;电锁”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75945号“HOTATA”、第21175969号“好太太”、第50436386号“好太太优享HOTATAYOUXIANG”、第50445835号“好太太·上品 HOTATA·SHANGPIN”、第33629718号“GOODWIFE”、第22690301号“真太太Z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网络路由器;电子锁;电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4500号“铜太太TNGTE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