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75815号“西河坡马胖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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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艳飞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艳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75815号“西河坡马胖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河坡马胖子”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饺子;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盒饭;肉泡馍;大饼;火烧;肉馅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72254号“胖子泡椒鱼佐料”、第47781224号“胖子麻辣鱼”、第45514718号“胖子”、第12503471号“胖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酱油;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5815号“西河坡马胖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