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6268号“来宝嘉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6268号“来宝嘉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宝嘉吉”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制果篮;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饼;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1726号“嘉吉”、第33817721号“嘉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燕麦;植物;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来宝嘉吉”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嘉吉”,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268号“来宝嘉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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