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4518号“华润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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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郓城华郓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郓城华郓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064518号“华润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润达”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卡车;拖车(车辆);翻斗车;汽车;厢式汽车;货车翻斗;车轴;车辆用液压系统;自卸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5332号“华润”、第19626933号“华润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第50854151号“华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踏板摩托车;车辆防盗设备;电动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华润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华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4518号“华润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