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06128号“固特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俊斌
  委托代理人:河南松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对被异议人于俊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2106128号“固特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特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盖;汽车发动机曲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7217号、第42256577号“固特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传送带;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属于密切相关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06128号“固特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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