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74769号“东方眠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堡县枣芽茶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堡县枣芽茶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65074769号“东方眠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眠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第7951166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 ORIENTAL LEA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第32类“果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4769号“东方眠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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