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0217号“霸力鞋博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快车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莹
  异议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50217号“霸力鞋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力鞋博士”指定使用在第1类“鞋用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未加工合成树脂;防冻剂;气体净化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催化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881093号“霸利树脂”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58457号“裕田霸力”、第43469080号“裕田霸力BALI RESIN及图”、第42806882号“霸力水性”、第12851245号“霸力黑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霸力鞋博士”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霸力,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防冻剂;催化剂;气体净化剂;未加工合成树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鞋用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0217号“霸力鞋博士”商标在“防冻剂;催化剂;气体净化剂;未加工合成树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鞋用黏合剂;工业用黏合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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