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83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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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川桂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川桂化妆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183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剥牡蛎器;修指甲成套工具;成套修脚器具;剃刀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83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