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052577号“JAZZ”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拉夫科集团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秀云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拉夫科集团国际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秀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6052577号“JAZ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ZZ”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42694765号、第42694767号“JAZ IN THE CIT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52577号“JAZ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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