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1376号“九州善JIUZHOUSH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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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红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11376号“九州善JIUZHOU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州善JIUZHOUSH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草;中药材;药用草药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319号“九州通”、第3884228号“九州通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同位素;医用气体”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九州通”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1376号“九州善JIUZHOUSH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