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8462号“蓝言青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秋影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秋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8462号“蓝言青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言青花”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89019号“青花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青花”,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462号“蓝言青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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