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8487号“WOUIN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睿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安耐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安耐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68487号“WOUIN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OUINL”,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折叠式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34758号“WUL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底盘;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8487号“WOUIN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