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93079号“无铭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何家祥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怀市无铭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何家祥对被异议人仁怀市无铭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0393079号“无铭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铭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白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9264号、第54371669号“无名”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蜂蜜酒;烧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93079号“无铭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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