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98582号“SUNS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太阳海(福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创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院
  异议人太阳海(福建)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98582号“SUN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3436号“SUNSEA及图”商标、第3311715号“SUN.SEA”、第909336号“太阳海SUNSEA及图”、第62232796号“SUN•SE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运动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8582号“SUN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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