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11635号“鸿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银河航天(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银河航天(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1611635号“鸿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造卫星;光学器械和仪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024号“鸿雁及图”,第3321703号“鸿雁智能”,第4896425号、第6074563号“鸿雁”,第12419549号“鸿雁思远”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低压电器原件;指示器(电);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感应器(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气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均为“鸿雁”,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卫星;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低压电气元件”商品有着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1635号“鸿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