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75945号“PRO MAX PO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派克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艺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派克斯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艺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275945号“PRO MAX P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 MAX POD”指定使用在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148508号“HAYATI PRO 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5945号“PRO MAX PO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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