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046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吴碧容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碧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046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936号“DIOR”商标,第G682127号、第G610601号“DIOR”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各种衣物;皮鞋和拖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DIO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着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46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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