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7654号“黔窖新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芳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感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芳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7654号“黔窖新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窖新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3616号“黔九窖QIANJIUJIAO”、第33036075号“黔酒一号窖”、第9931685号“黔酒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7654号“黔窖新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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