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33969号“UV BANA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宁弘慕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宁弘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33969号“UV BAN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V BANA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63194号“BANANA UNDER”、第31363196号“BANANAUN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裙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3969号“UV BANA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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