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4679号“曼肌源 MANJ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许波
  异议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许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74679号“曼肌源 MANJI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肌源 MANJI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祛斑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43511号、第43249064号、第71627495号“天肌源”等商标指定在第3类“洗衣粉;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4679号“曼肌源 MANJ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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