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980号“大荒嘉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瑞之坊粮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瑞之坊粮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70980号“大荒嘉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荒嘉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食用豆油;食用菜籽油;鱼制食品;腌制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38982号“北大荒优品”、第68436632号“北大荒优选”、第65810179号“北大荒BEIDAHU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980号“大荒嘉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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