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1169号“人生如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能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能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1169号“人生如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生如沸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视频播送;信息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506713号“生活如沸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型字体及视觉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生活如沸”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主张的“生活如沸”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生活如沸》纪录片在B站上的播放情况及评价、网络媒体对于《生活如沸》纪录片的报道、异议人与上海人生如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纪录片《生活如沸》主题餐厅授权合同”、上海人生如沸“B站纪录片生活如沸官方体验店”微信公账号发布的文章、“生活如沸及图”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表明,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生活如沸”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中的“如沸”二字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169号“人生如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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