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9878号“鑫顶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玉良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玉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879878号“鑫顶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顶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4333号“顶固 TOPSTRONG TS及图”、第22416911号“顶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文字处理;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顶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9878号“鑫顶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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