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6854号“粤金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鑫方胜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鑫方胜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6854号“粤金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金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螺母;金属螺丝;吊环螺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6546号“金羚JINLING及图”、第511725号“金羚JIN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钩;金属挂衣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6854号“粤金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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