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03483号“恒源宏HENGYUANH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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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恒源宏智慧数字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恒源宏智慧数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203483号“恒源宏HENGYUAN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宏HENGYUANHO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876376号“恒源祥”、第6417995号“恒源祥REIG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138161号“恒源祥 HY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3483号“恒源宏HENGYUANH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