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0973号“JIUDING INTERNALION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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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九鼎思度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九鼎思度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0973号“JIUDING INTERNALION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DING INTERNALIONA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裤子;手套(服装)”等。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23965号“图形”、第18207328号“ON.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该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6780931号“JD及图”、第26049912号“JDX”、第61285731号“JD.CO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裙(衣服);服装;工作服”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京东”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0973号“JIUDING INTERNALION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